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

时间:2017-03-20浏览:29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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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


第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放射防护意识,认
真贯彻、执行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,自觉配
合并切实落实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,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。
第二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
的专门培训,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,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,
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。
第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,合格后方可从事
放射工作。
第四条 使用医用诊断X射线机前须向实验实训中心登记后方可
使用。
第五条 使用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人员操作,其他人员不
得擅自动用设备。
第六条 医用诊断X射线机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,撤离现
场,及时报告学院领导。
第七条 机房曝光前必须关闭机房门并开亮工作指示灯,未经同
意不得随意进入机房。
第八条 操作完毕后让机器及各附件复位,关闭电源开关,复查
无误后方可离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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